9月23日,苏州市司法局在金都饭店举办由基层商会调解员参加的2021年度苏州市人民调解“菜单式”培训(第二期),苏州市天台商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培训,本次培训面向市级层面调委会调解员共60多人参加。
上午,苏州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陆红英给培训人员授课,讲解了五个方面20个事项以及卷宗制作进行“菜单式”辅导等。 一、人民调解的起源形成与发展 1.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2.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3.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 一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任何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成员主持协商的调解,都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二是人民调解的客体是各种民间纠纷,即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任何超出民间纠纷这一范围的调解都不是人民调解。三是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是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劝导。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不能带有强制性。 三、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程序 (一)调解开始前告知,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 (二)明法析理,人民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情况,讲解法律政策,宣传公德情理,摆事实、讲道理,帮助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三)说服疏导,人民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并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分别谈话、共同协商、亲友参与和专家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说服疏导工作。 (四)帮助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在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五)防止纠纷激化 (六)咨询专家 (七)委托鉴定 五、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 (二)有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下午,分别由常熟市汽车流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周永良、吴中区“老周调解工作室”主任周根泉进行交流,两位调解员都具有近20年的调解经历和方式方法等经验进行分享。 他们调解过上千例案例,他们结合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操作经验、调解成果、注意事项等给大家进行分享。他们两位在调解工作中用热心、耐心、细心、真心、诚心的“五心工作法”展现了一名人民调解员的敬业精神和高度责任心,通过因人而异的不同调解技巧和调解方法,最终达到非诉多元化解纠纷的目的发挥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是由宪法确定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