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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讲堂|《工伤保险条例》第五讲

来源:|发布时间:2025-04-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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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商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进行鉴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实用问答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存在残疾,主要是指身体上的残疾,如肢体残疾、器官受损等。职工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的,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具体是指什么?

答: 这里的“影响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使其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比较低的工作,甚至无法再工作。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等级和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实用问答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实用问答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2)组织劳动能力鉴定;(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怎样管理专家库的?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0条、第 21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解聘专家的情形,即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4)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鉴定结论的作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实用问答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2)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3)作出鉴定的依据;(4)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另外,工伤职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次鉴定终止:(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用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3)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4)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5)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6)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7)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的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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